穗府征〔2005〕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原芳村区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2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72号文件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48.8104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二类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原芳村)区东沙街南?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经济联社的48.1699公顷;西?经济联社的0.640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西西?经济联社 | 建设用地 | 0.6405 | 土地补偿费 | 185.16 | 118.5950 | 西?经济联社 | 货币 |
| | 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补偿费 | 按《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市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操作规程的修定稿》(穗扩[2004]153号文) | | 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补偿费除外) | 211.3625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南?经济联社 | 水浇地 | 2.3323 | 土地补偿费 | 162.015 | 377.8676 | 南?经济联社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62.015 | 377.867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旱地 | 5.2991 | 土地补偿费 | 162.015 | 858.5337 | 南?经济联社 | 货币 | |
安置补偿费 | 162.015 | 858.5337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菜地 | 34.8658 | 土地补偿费 | 162.015 | 5648.7826 | 南?经济联社 | 货币 | |
安置补偿费 | 162.015 | 5648.782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园地 | 0.1566 | 土地补偿费 | 185.16 | 28.9961 | 南?经济联社 | 货币 | |
安置补偿费 | 208.305 | 32.620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养殖水面 | 0.4833 | 土地补偿费 | 162.015 | 78.3018 | 南?经济联社 | 货币 | |
安置补偿费 | 115.725 | 55.929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5.0328 | 土地补偿费 | 185.16 | 931.8732 | 南?经济联社 | 货币 | |
| | | 998.4073 | 耕种承包人 | 货币 | ||
| | 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补偿费 | 按《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市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操作规程的修定稿》(穗扩[2004]153号文) | | 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补偿费除外) | 15896.4966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92.7675万元,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经济联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补偿登记期内到荔湾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南?经济联社、西?经济联社 | 2005年11月17日至2005年12月2日 | 荔湾区国土房管局 建设用地科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12月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荔湾区国土房管局规划用地科(联系人:贝晓宣,联系电话:8193541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