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1 月1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6 号文件批复,同意征用集体土地49.9307公顷(合628.960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工业园区。
二、征用土地位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鹏大道以西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居民委员会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41.9307公顷,其中耕地10.1075公顷、林地2.6208公顷、园地13.308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64公顷、建设用地8.5716公顷、未利用地7.055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菜地 | 10.1075 | 184.092 | 230.115 |
林地 | 2.6208 | 76.9335 | 54.9525 |
园地 | 13.3086 | 18.914 | 13.51 |
其他农用地 | 0.2664 | 76.9335 | 54.9525 |
建设用地 | 8.5716 | 184.092 | |
未利用地 | 7.0558 | 92.046 | |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居民委员会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329人,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居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居民委员会 | 2005年3月30日至 2005年4月14日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西座6楼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联系人:董彦君 联系电话:82214377 | 2005年4月21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