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10月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117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0.3483公顷(合5.224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供煤气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人和镇新机场以南矮岗村以东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0.348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310公顷,园地0.317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 准 | 安置补助费标 准 |
水 田 | 0.031 | 7.68万元/公顷 | 21.12万元/公顷 |
园 地 | 0.3173 | 4.48万元/公顷 | 9.6万元/公顷 |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5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3人,由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村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 |
| 白云区人和镇国土所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