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13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082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埔心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佛塱村经济联合社、佛塱村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共43.6026公顷(合654.039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新广州知识城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埔心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佛塱村经济联合社、佛塱村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埔心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5329公顷(合7.9935亩),其中耕地0.0071公顷(合0.1065亩)、园地0.0848公顷(合1.2720亩)、养殖水面0.4410公顷(合6.6150亩)。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佛塱村经济联合社、佛塱村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3.0697公顷(合646.0455亩),其中耕地10.9103公顷(合163.6545亩)、园地25.1176公顷(合376.7640亩)、林地2.0398公顷(合30.5970亩)、其他农用地2.4836公顷(合37.2540亩)、养殖水面2.5184公顷(合37.77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埔心村经济联合社、第七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0.0071 |
98.4000 |
0.6986 |
埔心村经济联合社、第七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园地 |
0.0848 |
84.2625 |
7.1455 |
||||
养殖水面 |
0.4410 |
98.4000 |
43.3944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0071 |
73.8000 |
0.5240 |
埔心村经济联合社、第七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0848 |
60.1875 |
5.1039 |
||||
养殖水面 |
0.4410 |
73.8000 |
32.5458 |
||||
青苗补助费 |
|
6.2278 |
埔心村经济联合社、第七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2.6800 |
||||||
以上各项合计 |
98.3200 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佛塱村经济联合社、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10.9103 |
98.4000 |
1073.5735 |
佛塱村经济联合社、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林地 |
2.0398 |
84.2625 |
171.8786 |
||||
园地 |
25.1176 |
84.2625 |
2116.4718 |
||||
其他农用地 |
2.4836 |
84.2625 |
209.2743 |
||||
养殖水面 |
2.5184 |
98.4000 |
247.8106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10.9103 |
73.8000 |
805.1801 |
佛塱村经济联合社、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林地 |
2.0398 |
60.1875 |
122.7705 |
||||
园地 |
25.1176 |
60.1875 |
1511.7656 |
||||
其他农用地 |
2.4836 |
60.1875 |
149.4817 |
||||
养殖水面 |
2.5184 |
73.8000 |
185.8579 |
||||
青苗补助费 |
|
983.3140 |
佛塱村经济联合社、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368.9800 |
||||||
以上各项合计 |
7946.3586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埔心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佛塱村经济联合社、佛塱村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埔心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佛塱村经济联合社、佛塱村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埔心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佛塱村经济联合社、佛塱村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 |
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日 |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埔心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佛塱村经济联合社、佛塱村红星、中升、东风、前进经济合作社 |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月6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6年1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附图.jpg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