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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139号

来源:H--黄埔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12-2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094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共42.6546公顷(合639.819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新广州知识城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8367公顷(合207.5505亩),其中耕地1.4370公顷(合21.5550亩)、园地8.4537公顷(合126.8055亩)、林地1.4756公顷(合22.1340亩)、其他农用地0.1204公顷(合1.8060亩)、养殖水面1.4074公顷(合21.1110亩)、建设用地0.9426公顷(合14.1390亩)。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8.5810公顷(合128.7150亩),其中耕地1.4752公顷(合22.1280亩)、园地6.7567公顷(合101.3505亩)、建设用地0.0720公顷(合1.0800亩)、未利用地0.2771公顷(合4.1565亩)。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大涵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8.6582公顷(合279.8730亩),其中耕地11.5071公顷(合172.6065亩)、园地3.8533公顷(合57.7995亩)、林地2.2834公顷(合34.2510亩)、其他农用地0.3948公顷(合5.9220亩)、养殖水面0.5435公顷(合8.1525亩)、建设用地0.0761公顷(合1.1415亩)。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5787公顷(合23.6805亩),其中园地0.9643公顷(合14.4645亩)、未利用地0.6144公顷(合9.21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1.4370

98.4000

141.4008

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

货币

林地

1.4756

84.2625

124.3377

园地

8.4537

84.2625

712.3299

其他农用地

0.1204

84.2625

10.1452

养殖水面

1.4074

98.4000

138.4882

建设用地

0.9426

98.4000

92.7518

安置补助费

 

耕地

1.4370

73.8000

106.0506

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1.4756

60.1875

88.8127

园地

8.4537

60.1875

508.8071

其他农用地

0.1204

60.1875

7.2466

养殖水面

1.4074

73.8000

103.8661

青苗补助费

 

359.6540

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58.9800

以上各项合计

2552.8707 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1.4752

98.4000

145.1597

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

货币

园地

6.7567

84.2625

569.3364

建设用地

0.0720

98.4000

7.0848

未利用地

0.2771

49.2000

13.6333

安置补助费

 

耕地

1.4752

73.8000

108.8698

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6.7567

60.1875

406.6689

青苗补助费

 

245.9195

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86.5220

以上各项合计

1583.1944 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11.5071

98.4000

1132.2986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2.2834

84.2625

192.4050

园地

3.8533

84.2625

324.6887

其他农用地

0.3948

84.2625

33.2668

养殖水面

0.5435

98.4000

53.4804

建设用地

0.0761

98.4000

7.4882

安置补助费

 

耕地

11.5071

73.8000

849.2240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2.2834

60.1875

137.4321

园地

3.8533

60.1875

231.9205

其他农用地

0.3948

60.1875

23.7620

养殖水面

0.5435

73.8000

40.1103

青苗补助费

 

297.3820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18.9800

以上各项合计

3442.4386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9643

84.2625

81.2543

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6144

49.2000

30.2285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9643

60.1875

58.0388

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85.1996

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36.5490

以上各项合计

291.2702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

20151221日至201611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前进、东星、永红、太和经济合作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村经济合作社

201611日至

20161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61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附图.jpg

 

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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