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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从化)征〔2019〕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9-06-27 08:24:3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从化)征〔2019〕2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47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高埔村、太平村;江埔街江村;鳌头镇桥头村地段18.965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太平村高田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红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共有,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江埔街江村经济联合社,江埔街江村村仁厚经济合作社,江埔街江村沙塱经济合作社,江埔街江村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上一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上二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桥中经济合作社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太平村高田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红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共有,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江埔街江村经济联合社,江埔街江村村仁厚经济合作社,江埔街江村沙塱经济合作社,江埔街江村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上一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上二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桥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8.965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太平村高田经济合作社

园地

0.1493

土地补偿费

52.5000

7.8383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15.9004

青苗补偿费

 

3.3593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1198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8.2178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

园地

1.3247

土地补偿费

52.5000

69.5468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141.0806

 

林地

0.0695

土地补偿费

44.5200

3.0941

 

安置补助费

114.4800

7.9564

 

青苗补偿费

 

31.3695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0.4565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63.5038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一、第六、第十、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园地

0.0697

土地补偿费

52.5000

3.6593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7.4230

林地

0.0470

土地补偿费

44.5200

2.0924

安置补助费

114.4800

5.3806

青苗补偿费

 

2.6258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8753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2.056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共有;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共有;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共有

园地

0.0812

土地补偿费

52.5000

4.263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8.6478

其他农用地

0.0001

土地补偿费

52.5000

0.0053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0.0106

青苗补偿费

 

1.8293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6098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5.3658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一、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园地

5.6257

土地补偿费

52.5000

295.3493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599.1370

青苗补偿费

 

126.5783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2.1928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063.257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江埔街江村村仁厚、江村、沙塱经济合作社、江村经济联合社

耕地

0.5103

土地补偿费

75.6000

38.5787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3.4000

57.8680

 

园地

3.6240

土地补偿费

63.0000

228.3120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456.6240

 

 

林地

0.4953

土地补偿费

52.9200

26.2113

安置补助费

136.0800

67.4004

养殖水面

0.0501

土地补偿费

63.0000

3.1563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6.3126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156

土地补偿费

63.0000

0.9828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1.9656

青苗补偿费

 

105.6443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5.2418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028.2978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鳌头镇桥头村上一、二经济合作社;桥中经济合作社

耕地

4.6938

土地补偿费

75.0000

352.035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61.5000

288.6687

园地

1.5754

土地补偿费

42.0000

66.1668

安置补助费

94.5000

148.8753

林地

0.3568

土地补偿费

38.2200

13.6369

安置补助费

98.2800

35.0663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2777

土地补偿费

42.0000

11.6634

安置补助费

94.5000

26.2427

青苗补偿费

 

155.3333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1.7778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149.4662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太平村高田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红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共有,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江埔街江村经济联合社,江埔街江村村仁厚经济合作社,江埔街江村沙塱经济合作社,江埔街江村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上一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上二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桥中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太平村高田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红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共有,太平镇高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红石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江埔街江村经济联合社,江埔街江村村仁厚经济合作社,江埔街江村沙塱经济合作社,江埔街江村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上一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上二经济合作社,鳌头镇桥头村桥中经济合作社

2019618日至

2019627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13902327722

 

从化区鳌头国土所

(联系人:梁剑鑫,联系电话:13826479645

 

从化区江埔国土所

(联系人:曾虹,联系电话:13902328345

 

 

2019628日至

201977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4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7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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