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17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313号文,见附件),需将黄埔区长洲街深井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695公顷(合25.425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井商务大厦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南路以南了哥石(土名)地块(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长洲街深井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0、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95公顷(合25.4250亩),其中耕地0.6765公顷(合10.1475亩)、园地0.439公顷(合6.5850亩)、林地0.5795公顷(合8.69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 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黄埔区长洲街深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耕地 (水浇地) |
0.6765 |
土地补偿费 |
289.44 |
195.8062 |
深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17.08 |
146.854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园地 |
0.4390 |
土地补偿费 |
36.33 |
15.9489 |
深井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3.04 |
36.454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林地 |
0.5795 |
土地补偿费 |
36.33 |
21.0532 |
深井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67.47 |
39.098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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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已包含在征地费用综合标准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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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 |
455.2164万元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1313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