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0〕2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2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0〕105号),同意将朱村街凤岗村经济联合社、凤岗村凤岭第一、凤岭第七、官庄第三、上围第六、庄水第二、庄水第八经济合作社;龙岗村维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秀山村经济联合社、秀山村白洞、曾屋、打石楼、龚官田、黄塘头、江屋、江屋排、蕉冚、赖屋、太龙、温屋经济合作社;朱村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第一、第三(2)、第三(3)、第四、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中新镇安良村岭一、岭二、岭三经济合作社;坑贝村崔屋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头山一、头山二、头山三经济合作社;五联村骆屋、深坡、上围、下围、围墩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8.221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八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新镇范围)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安良村岭一、岭二、岭三经济合作社;坑贝村崔屋经济合作社;乌石村头山一、头山二、头山三经济合作社;五联村骆屋、深坡、上围、下围、围墩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安良村岭一、岭二、岭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124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221公顷(林地0.020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17公顷),建设用地0.0028公顷。
坑贝村崔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1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482公顷(林地0.136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21公顷),建设用地0.0282公顷,未利用土地0.0388公顷。
乌石村头山一、头山二、头山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497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4973公顷(耕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4972公顷)。
五联村骆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83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3830公顷(林地0.369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0公顷)。
五联村深坡、上围、下围、围墩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01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13公顷)。
五联村下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604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3673公顷(耕地0.1755公顷、园地0.107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39公顷),建设用地0.236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安良村岭一、岭二、岭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1249公顷
青苗补偿费5.494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0420万元。由安良村岭一、岭二、岭三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坑贝村崔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152公顷
青苗补偿费6.669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050万元。由坑贝村崔屋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乌石村头山一、头山二、头山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4973公顷
青苗补偿费22.3785万元。由乌石村头山一、头山二、头山三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五联村骆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830公顷
青苗补偿费17.2350万元。由五联村骆屋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五联村深坡、上围、下围、围墩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013公顷
青苗补偿费0.0585万元。由五联村深坡、上围、下围、围墩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五联村下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6040公顷
青苗补偿费16.528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5505万元。由五联村下围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本批次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拟在广州市增城区2020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落实。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6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地公告穗府(增)征〔2020〕28号附图(中ZG20190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