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9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9〕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55号文),同意将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两龙村、洛场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54.5423公顷(合818.134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古塘路以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乐同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4.3652公顷(合815.478亩),其中耕地0.8194公顷(合12.291亩),林地43.4082公顷(合651.123亩), 园地2.5243公顷(合37.8645亩),其他农用地0.6761公顷(合10.1415亩), 养殖水面507757公顷(合86.6355亩), 建设用地0.1559公顷(合2.3385亩), 未利用地1.0056公顷(合15.084亩)。
大布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1771公顷(合2.6565亩,均为未利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乐同村村民委员会、大布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年5月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乐同村村民委员会、大布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胡宗庆,联系电话:3683361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