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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9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12-23 15:41:5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4〕9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1332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属下的集体用地5.7848公顷(合86.772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的集体土地5.7848公顷(合86.772亩),其中耕地4.9322公顷(合73.983亩),园地0.6455公顷(合9.6825亩),养殖水面0.2071公顷(合3.10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石岗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4.9322  

86.8950  

428.5835  

石岗村

货币

园地

0.6455

57.9300  

37.3938

养殖水面

0.2071

69.5160

14.3968

安置补助费

耕地

4.9322

34.7580  

171.4334

园地

0.6455

34.7580  

22.4363

养殖水面

0.2071

40.5510  

8.3981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

补偿费

6.1564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682.6419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

2014年12月23日至

2015年1月1 日

花城国土所

(联系人:林晓峰;

联系电话:36881992  )

2015年1 月2日至2015年 1月6 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133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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