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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11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8-21 16:20:4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5〕11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013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水口营村、花东镇莘田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合2.9293公顷(合43.94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东镇水口营村、莘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东镇水口营村的集体土地0.2949公顷(合4.42亩), 其中耕地0.0057公顷(合0.085亩),园地0.0005公顷(合0.01亩),养殖水面0.2886公顷(合4.33亩),未利用地0.0001公顷(合0.001亩)。

  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的集体土地2.6344公顷(合39.52亩), 其中耕地0.9957公顷(合14.94亩),园地0.3705公顷(合5.56亩),养殖水面1.2436公顷(合18.65亩),未利用地0.0245公顷(合0.36亩),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合0.001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口营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0057

76.8600

0.4381

水口营村

货币

园地

0.0005

57.6450

0.0288

养殖水面

0.2886

76.8600

22.1818

未利用地                                                                          

0.0001

61.4880

0.0061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0057

38.4300

0.2191

园地

0.0005

38.4300

0.0192

养殖水面

0.2886

38.4300

11.0909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0.2949

参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6.6983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40.6823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莘田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9957

76.8600

76.5295

莘田村

货币

园地

0.3705

57.6450

21.3575

其他农用地

0.0001

38.4300

0.0038

养殖水面

1.2436

76.8600

95.5831

未利用地

0.0245

61.4880

1.5065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9957

38.4300

38.2648

园地

0.3705

38.4300

14.2383

其他农用地

0.0001

23.0580

0.0023

养殖水面

1.2436

38.4300

47.7915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2.6344

参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36.3279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331.605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东镇水口营村、莘田村

2015年8月21日至

 2015年8月31日

花东国土所

(联系人:龚远光;

联系电话:86765666)

 2015年9 月1日至

 2015年9 月5   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01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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