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6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12月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319号文件同意征收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三凤村、九湖村集体土地19.2980公顷(合289.47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新华镇广州市新国际机场北进场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集体土地7.4769公顷(合112.1535亩),其中耕地2.6927公顷(合40.3905亩),园地2.2704公顷(合34.0560亩),养殖水面(鱼塘)0.1243公顷(合1.8645亩),建设用地2.3895公顷(合35.7885亩);
花都区花东镇三凤村集体土地11.7546公顷(合176.3190亩),其中耕地0.6617公顷(合9.9255亩),园地9.6222公顷(合144.3330亩),林地0.3032公顷(合4.5480亩),建设用地1.1675公顷(合17.5125亩);
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集体建设用地0.0665公顷(合0.99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