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1〕2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1〕57号),同意仙村镇下境村经济联合社、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东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549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1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仙村镇下境村经济联合社、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东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西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仙村镇下境村经济联合社、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东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3.549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4263公顷(耕地0.0611公顷、园地1.31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0公顷)、建设用地12.0852公顷、未利用地0.037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仙村镇下境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615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6159公顷。
青苗补偿费36.0226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9.238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下境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2、征收仙村镇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976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008公顷(其中园地0.0008公顷),建设用地2.9640公顷,未利用土地0.0114公顷。
青苗补偿款174.1077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4.643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3、征收仙村镇下境村新田东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西经济合作社、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8.72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4249公顷(其中耕地0.0611公顷、园地1.3138公顷、养殖水面0.0451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9公顷),建设用地7.3003公顷。
青苗补偿款510.424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30.878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下境村新田东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西经济合作社、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4、征收仙村镇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216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216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004公顷(其中园地0.0004公顷),建设用地1.1955公顷,未利用土地0.0210公顷。
青苗补偿款71.196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8.254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下境村巷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下境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5、征收仙村镇下境村新田东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西经济合作的集体土地共0.014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002公顷(园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0.0095公顷、未利用土地0.0051公顷。
青苗补偿款0.8656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2220万元由仙村镇下境村新田东经济合作社、下境村新田西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内一并报批,属于本村范围内安置,
根据有关规定,不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详
见省、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地公告位置示意图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