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前公〔2023〕9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关于花山镇公益性骨灰楼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山镇公益性骨灰楼项目)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城西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620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为农用地2.3620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园地、林地2.03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4公顷)、建设用地0.3299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3620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园地、林地2.36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用地,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报批组卷批次号为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按19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9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拟在地块内安排落实。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35.4300亩,社保费用收缴按市有关标准执行,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75.8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2年9月15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花府预征〔2022〕36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王广博,电话:020-86941022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山镇公益性骨灰楼项目)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