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23〕7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公告
海府〔2023〕7号
经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53号)],将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赤沙经济联合社、赤沙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569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琶洲南区收储项目(赤沙片区)赤沙西段]。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赤沙经济联合社、赤沙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赤沙经济联合社、赤沙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5699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8.2017公顷(耕地1.2925公顷、园地6.4222公顷、林地0.1353公顷、其他农用地0.3517公顷)、建设用地20.8538公顷、未利用地0.5144公顷。
(二)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29.5699公顷土地的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8.3078公顷(耕地7.0463公顷、园地17.8211公顷、林地0.7309公顷、其他农用地2.7095公顷)、建设用地0.0209公顷、未利用地1.2412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2月27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赤沙经济联合社、赤沙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地址:海珠区杏坛大街28号三楼)申请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落实。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5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时间: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8日(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53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