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补〔2021〕33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南府征补〔202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南沙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土地开发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11.4992公顷(其中包含集体土地证载属于南沙区东涌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9.5513公顷,集体土地证载原属于番禺区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1.9479公顷),其中农用地8.9459公顷(园地0.4423公顷、其他农用地8.5036公顷),建设用地2.553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拟选址于地块外。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27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205.7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附件2)。
五、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公示期内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以及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及条款的书面意见书向我区反馈意见。
六、公告公示时间:
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