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字〔2023〕18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3〕1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3〕6号)],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鸭利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89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沙区大岗消防站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南沙区大岗镇鸭利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鸭利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895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0.4895公顷(均为耕地),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4895公顷(均为耕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7月28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鸭利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南沙区大岗镇(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20-84932248)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20-39053913)。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3〕 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