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征补充〔2024〕4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穗花征补充〔2024〕4号
2023年8月28日,我区发布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3〕37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方案号:2023DX015),体育公园东地块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石岗上升一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二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一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石岗上升一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二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1.5914公顷。现对《公告》调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的第三条调整为“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石岗上升一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二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一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石岗上升一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二经济合作社、石岗上升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1.5914公顷(23.8710亩)。其中建设用地1.5914公顷(23.8710亩),不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原《公告》中的第六条第二点调整为“(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原《公告》中的第六条第三点调整为“(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人16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66.4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四、原《公告》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体育公园东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第三条和第六条的第二点留用地安置、第三点社会保障费用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五、原《公告》附件2《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体育公园东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第二条征地社保费筹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六、原《公告》附件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的红线范围进行调整,详见附件3。
七、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八、补充公告时间: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8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体育公园东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体育公园东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