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2024〕30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3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77号),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经济联合社和新和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2765公顷(其中耕地0.01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3062公顷,以上合计2.582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经济联合社和新和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经济联合社和新和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2765公顷(其中耕地0.01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3062公顷,以上合计2.5827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6月15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经济合作社、新和村经济联合社和新和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106国道)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五、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7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