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字〔2024〕21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4〕2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57号)],同意将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亭角经济联合社、大井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54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黄阁镇亭角村、大井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黄阁镇亭角经济联合社、大井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6548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0.9561公顷(含耕地0.3632公顷)、建设用地0.6365公顷、未利用地0.062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4787公顷(含耕地0.8328公顷)、建设用地0.1139公顷和未利用地0.0622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7月30日。
(二)实施安排:请黄阁镇亭角经济联合社、黄阁镇大井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黄阁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20-84970030)、南沙街道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何小姐,电话:020-39090036)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白先生,电话:020-39910591)。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5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