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2024〕50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5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68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保良村第五、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大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石角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93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噪音治理花都区保良北融资区项目(一期)。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保良村第五、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大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石角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保良村第五、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大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石角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5939公顷(其中耕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1078公顷,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2916公顷,合计1.9933公顷集体土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2.实施安排: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2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保良村第五、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大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石角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五、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6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