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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信息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及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的函》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办〔2015〕31号)

来源:G--规保处 发布时间:2015-12-02 08: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花都区分局:

  我市上报的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及安置区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我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现将《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及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粤征审〔2013〕039、040号,粤人社函〔2014〕2705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工作。

  三、该批次用地涉及的狮岭镇联合村、西头村,秀全街大布村留用地已折算成货币补偿,不需另行安排留用地。按照承诺及时兑现狮岭镇居委、军田村、前进村,花城街大华村、三东村,秀全街乐同村、乐同村大布村共有土地,新华街三华村、新街村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及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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