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穗花国土听告字〔2017〕26号之一)
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鸭湖第二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九经济合作社、鸭湖第六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七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三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五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一经济合作社、鸭湖经济联合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8.9460公顷(耕地8.4724公顷、园地0.0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2776公顷、建设用地0.1122公顷),其中鸭湖第二经济合作社3.1550公顷(耕地3.0224公顷、园地0.0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5公顷、建设用地0.0227公顷);鸭湖第九经济合作社2.6263公顷(耕地2.5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8公顷、建设用地0.0319公顷);鸭湖第六经济合作社0.0235公顷(耕地0.0235公顷);鸭湖第七经济合作社1.1425公顷(耕地1.11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0公顷);鸭湖第三经济合作社0.0502公顷(耕地0.03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1公顷);鸭湖第五经济合作社0.0643公顷(耕地0.0643公顷);鸭湖第一经济合作社1.8095公顷(耕地1.6524公顷、园地0.06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1公顷、建设用地0.0576公顷);鸭湖经济联合社0.0747公顷(耕地0.06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1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邮编:510800,联系人:李照鹏,联系电话:86806785)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
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