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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已归档)

关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1-28 17:21:2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1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限”的要求,我局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采取多项举措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大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举措。在此背景下,为有效发挥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作用,我局对原《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4号)展开了修订,于2019年11月25日正式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为新《规程》)。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精简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本次修订,我局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等,全面梳理各项登记业务,对没有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证明资料,无需当事人提供。为此,新《规程》删除了“缴交首期房款的银行进账单及缴款通知书回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登记证明材料。同时,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便利国有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我局依照国资部门的文件安排,国有企业申请转移、抵押登记时,取消收取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转让(抵押)的批准文件。

  (二)落实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信息共享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自2018年起,我局大力推进登记上下游环节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登记业务中必须审核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已实现信息共享的,申请人可提供文证编号等查询线索,由登记机构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为此,新《规程》在第五条规定:“登记机构应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精神,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遵循‘共享一份,减免一份’的原则,不断精简申请材料。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提供文证编号等查询线索,由登记机构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对已纳入信息共享的证明材料,登记机构不得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网上获取为由,拒绝收取申请人主动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局信息化建设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对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具体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应当提交和审查的材料进行大幅的调整。

  (三)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的决策部署,我局协同有经验的金融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机制,选取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探索实施政务服务“零跑动”和“不见面审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借助互联网终端、微信公众号,结合身份识别、动态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加快不动产登记系统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申请人可通过网络申报、填写、上传申请登记资料,系统自动检索、比对、核验申请登记资料等功能,力争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申请登记。为此,新《规程》在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借助互联网新技术,依托不动产登记系统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申办。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接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视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第二十八条规定:“网上申办的登记案件,登记机构不出具纸质受理回执,以系统反馈成功受理当日为受理日。”

  此外,在实行抵押登记网上申办、“不见面审批”后,为避免群众“往返跑”,减少工作环节,我局从2019年2月起不再在产权证上注记抵押信息及涂销信息,新《规程》在第六十六条明确:“国有土地、在建建筑物、持证房屋等抵押登记业务(含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地产权证、国土证等)上不再加注抵押、注销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或办理信息,不加盖抵押注销章。申请人可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公众号、24小时查询自助服务机或登记档案查询窗口,查询抵押登记信息。”

  (四)全面压缩登记办理时限

  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提出“2020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作目标。我局不断优化登记流程、压缩业务办理时限,新《规程》将办理时限规定更新为:“除法人或其他组织建造房屋首次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非公证的继承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外,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机构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构建更加快捷、更加便利的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环境。”

  (五)体现信用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精神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指出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因此,新《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或者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院书面同意办理的除外。”

  (六)创新发证、领证方式

  传统发证、领证方式是登记机构发放纸质证书,申请人到登记机构现场领证。在发证方式上,目前我局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签发工作的通知》已逐步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签发工作。为此,新《规程》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后,电子证照应在登簿后同步签发,权利人可在手机客户端通过微信小程序经身份识别认证后读取。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在领证方式上,我局创新了申请人邮寄领证、自助打证等新的领证方式,在新《规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对监护关系进行了细化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且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基于上述规定,登记机构在实操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中不再指定监护人,为了进一步明晰操作,新《规程》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对监护人的认定资格进行了细化。

  (八)增加了林权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等登记种类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应有之义,林权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可或缺,新《规程》在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和第八节对前述权利类型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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