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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已归档)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7 18:38:1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号),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形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设施农业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等办理设施农用地报备的指引,同时也是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开展设施农用地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2016年制定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于今年六月届满。原《通知》实施以来,规范了我市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通知》的个别条款已滞后于新形势和新要求。原《通知》实施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印发实施,要求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2018年5月29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印发,要求完善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2019年1月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粤自然资规字〔2019〕1号,下称《省1号文》)印发,对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作出新规定。另外,我市全面实施了机构改革,设施农用地管理主体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原《通知》中的部分条文亟须修订。

《通知》在修订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准确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合理使用设施农用地。

(二)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三)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四)加强实施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五)做好材料归档,实现信息共享。

(六)附则

三、《通知》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分类管理,细化适用范围

一是按照原地类管理方面,贯彻落实《省16号文》规定,种植大棚和水产养殖大棚,按耕地和养殖水面管理;二是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在符合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生产设施用地增加水肥一体化物联网(含水肥一体化灌溉)管护房用地,并进一步明确畜禽有机物处置用地包含堆肥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保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场所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附属设施用地增加农产品晾晒用地。

(二)规范涉及水务和生态环境等管理事项、占用林地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的意见》(穗国土规划字〔2017〕22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办理山地果园设施用地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259号),增加“若项目涉及水务和生态环境等管理事项、占用林地的,镇(街)应征求区水务、生态环境、林业部门的意见……确需占用林业用地、采伐林木的,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三)简化设施农用地报建、报备程序

按照《省1号文》,一是15亩以下(含15亩)的设施农用地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代替建设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随文附件补充《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的示范文本;二是镇(街)报送用地协议的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三是强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在镇(街)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上填报信息,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实施主体可视为已同意备案。

(四)改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方式

参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19〕65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或《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优化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证明方式,除采用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外,也可采用履约保函形式作为预存证明材料。

(五)增加了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的撤销、变更、续期的内容

一是新增关于设施农业经营者主动申请撤销设施农用地报备信息的内容,由镇(街)核实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撤销设施农用地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的报备信息。二是细化了因违规行为撤销报备信息方面,根据《省1号文》,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未经批准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限时整改,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发文告知镇(街),由镇(街)要求并督促设施农业经营者落实整改;存在未按时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整改后又反复反弹情况的,应撤销设施农用地报备信息,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分局会区农业农村局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由镇(街)督促并落实整改要求。同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做好设施农用地报备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登记,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三是增加关于设施农用地变更、续期的规定。

(六)加强耕地保护方面

参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19〕325号),结合目前部、省对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工作的加强,将设施农用地使用耕地的部分,不再采取《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方式,而是纳入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范围,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使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开展设施农业建设时,尽量避让耕地。

(七)纳入国家、省对生猪养殖、畜禽养殖最新政策

用地协议示范文本中,对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取消了15亩上限,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比例提高到不超过10%予以保障。

(八)建立报备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省1号文》,增加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当年度设施农业项目报备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

四、解读路径和时间

《通知》修改意见已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并依照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要求,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6号重新编定文号,领取市司法局统一编号:GZ0320190165,重新印发实施。现通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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