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要求,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对《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共计30日,收到34个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反馈意见,具体情况及回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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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先生 | 办法中第四条(五):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供隧道管理使用的供配电用房、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 建议删除“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 原容积率计算办法,地上公用配电房需计容,及其不合理,直接减少了土地价值。新办法对该问题进行调整,值得点赞。 但新办法中“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限制不合逻辑也显累赘。首先因为需规划报建后才能将设计方案报供电局进行配电房确认,涉及报建先后问题。无法先给供电局确认配电房后再规划报建(核算计容面积)。其次“纳入规划条件”不知目的何在?是否以后规划条件中有明确配电房不计容的就不用计容,规划条件中没有明确的就要计容?那么办法出这一条就没意义了,直接按照规划条件执行就行了。 所以建议删除“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 | 采纳 | 第四条(五)删除“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修改为:“供隧道管理使用的供配电用房、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 | 邮箱 |
2 | 中海地产 | 1、关于新规第四条住宅梯屋、电梯机房不计容,而测绘要计算产权面积分摊,两者计算规则不一致,导致住宅实用率并没有降低,且面积计算矛盾。建议保持计容或测绘不计入产权面积。 2、地下室上首层开敞楼梯间、地下室风井、消控室、发电机烟道、避难层核心筒,以上为旧规计容,测绘不计算产权面积的部分,开发商会损失容积率面积,建议取消计容。 | 解释说明 | 第1点所提“规划报建与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则不统一”是由于规划建设管理和房产确权登记分属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和执行的国标依据不一致,规划报建面积执行的是《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房屋面积测算执行的是《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房产面积是为确权登记服务的专业性面积,而容积率面积是规划建设管控,由于适用范围不同、面积用途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标准和成果。这一情况是全国普遍性存在的,并不是我市的特殊情况。 第2点所提属于为建筑功能服务所设置的必要设施,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应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相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 邮箱 |
3 | 谭 | 第四条: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与关系对比表第14项不符。 | 解释说明 | 意见所提“关系对比表”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计容计价和不动产登记对应关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附表内容,不属于本《办法》修订范畴。容积率计算规则以本《办法》为准。 对涉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计容计价和不动产登记对应关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将另行研究修改。 | 邮箱 |
4 | 公众 | 为满足后疫情时代健康生活、工作的要求,改善产品品质,应适当放宽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上限。 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每层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0%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 不采纳 | 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住宅等居住建筑,改善环境品质主要是鼓励其营造丰富的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公共属性的交流活动、绿化休闲场所,对于半开敞空间需求相比住宅要少。故本次《办法》修订第五条对于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首层以上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容比例上限由3%放宽至5%。 目前,半开敞空间每层5%的半计容比例已基本满足真正商业办公建筑实际需求,增加比例并不能真正起到提升其公共环境品质的作用,也不利于商办建筑立面公建化设计,不利于提升城市形象。 | 邮箱 |
5 | 烟雨梦/杨小姐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如下: 1、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除了常规住宅之外,打造高品质商业(含服务型公寓)、办公产品,是实现智慧城市、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改善群众居住品质方面,服务型公寓产品也将逐步增加其市场重要性。尤其是大湾区中的高净值人群、行业领军人才、企业家等,对于高端商业产品格外关注。 3、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20233737号文,进一步探索推动城中村改造,探索城中村改造复建物业性质留白,设置综合产业用地(M/A/B),同一地块内最高可以设置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30%的服务型公寓、宿舍等配套服务设置。显然,随之城中村改造的快速推进,规模庞大的城市更新项目陆续转化上市,服务型公寓产品将逐渐加大在市场中的占有率。 4、综上,提出以下建议: 区分服务型公寓与一般商办类型,放宽“服务型公寓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上限”。 服务型公寓建筑每层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参照案例:深圳建筑设计规则中,对于商业旅馆(酒店)建筑产品,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上限为10%。服务型公寓规划用地分类为B14,属于旅馆用地。两者有所对应。 | 部分采纳 | 目前详细规划管理中没有“服务型公寓”类型的表述,商业办公建筑有别于住宅,半开敞空间每层5%的半计容比例已基本满足其实际需求,再增加比例不利于建筑立面公建化设计,不利于提升城市形象。 另外,国内多数城市不鼓励“服务型公寓”设置开敞阳台等半开敞空间。例如,佛山市规定“其建筑立面参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阳台不得外挑并应当封闭”;南昌市规定“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设计,不得设置各式外挑空间”等。 | 邮箱、网页 |
6 | 公众 | 为满足后疫情时代健康生活、工作的要求,改善产品品质,应适当放宽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上限。 (1)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的半开敞空间的半计容比例建议按照本栋的建筑面积作控制。现有规范是按照本层建筑面积作控制。 (2)方案1: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3)方案2:参照深圳做法,对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产品面积段作划分,对应不同的半开敞空间计半比例。建议300平方米以下,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上限为10%;大于300平方米,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上限为15%。 | 不采纳 | 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住宅等居住建筑,改善环境品质主要是鼓励其营造丰富的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公共属性的交流活动、绿化休闲场所,对于半开敞空间需求相比住宅要少。故本《办法》修订第五条对于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首层以上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容比例上限由3%放宽至5%。 目前,半开敞空间每层5%的半计容比例已基本满足真正商业办公建筑实际需求,增加比例并不能真正起到提升其公共环境品质的作用,也不利于商办建筑立面公建化设计,不利于提升城市形象。 另外,深圳市对于商业(除旅馆、酒店)、办公、新型产业建筑的计半面积阳台比例均为按其对应功能的建筑面积的5%作为上限,并无按面积大小分段划分的做法。 | 邮箱 |
7 | 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 | (1)第四条。建议明确地下室车库、非机动车库出地面的进风井、排风井、用于疏散及救援的消防电梯及楼梯不计入计容面积; | 不采纳 | 地下室出地面的风井、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属于为建筑功能服务所设置的必要设施,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应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相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 邮箱 |
(2)第四条。建议明确出屋面的厨房烟道、卫生间排气道不计入计容面积; | 部分采纳 | 从鼓励优化第五立面的设计方面考虑,若屋顶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占比不小于60%,随垂直交通出屋顶的设备机房、井道等附属空间与梯屋采用一体化设计时纳入不计容。 | |||
(3)第四条。建议明确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的烟道不计入计容面积。 | 部分采纳 | 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的烟道属于为建筑功能服务所设置的必要设施,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应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相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从鼓励优化第五立面的设计方面考虑,若屋顶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占比不小于60%,柴油发电机房的烟道出屋面部分与梯屋采用一体化设计时可不计容。 | |||
(4)第四条。建议层高小于2.2m的结构、设备转换夹层不计算容积率,并相应增加相关要求条文。 | 采纳 | 意见所提情形适用《办法》修订第八条。层高小于2.2m的结构、设备转换夹层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不计算建筑面积,根据该国标实施后的该类情形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 |||
(5)第四条第(一)点。建议屋顶和避难层的设备用房(如风机房)纳入不计容范围。 | 部分采纳 | 从鼓励优化第五立面的设计方面考虑,若屋顶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占比不小于60%,随垂直交通出屋顶的设备间、井道等附属空间与梯屋采用一体化设计时纳入不计容;避难层的设备用房属于服务整体建筑功能必要的配套设施,其不属于避难空间不专为避难空间服务,故不纳入豁免计容范围。 | |||
(6)第四条第(五)点。建议专用配电房也纳入不计容范围。(番禺要求专变电房设置在首层;其他区域当只有一层地下室的时候需要放首层,两层地下室的时候可放地下一层) | 不采纳 | 专用配电房由业主自主管理的,不需移交供电部门运维,一般由物业管理,非社会公共属性,故不纳入豁免计容范围。 | |||
(7)第五条第(三)点。住宅由于面积较小,且基本为剪力墙结构形式,架空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空间周长的40%较难达到,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临开敞面进深应不小于4.0米,建议优化调整; | 不采纳 |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活动的实际场地需求,应具备开放性且有一定的空间品质,故相应提出层高、开敞率、进深等技术要求。对于纯住宅建筑因其剪力墙的结构形式在首层较难形成集中的开放空间,故要求利用首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外应整层架空。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免于计容的初衷就是为了鼓励设置高品质的公共休闲场所,对于无法满足层高、开敞面等技术要求的架空层则仍可按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 |||
(8)第五条第(三)点。住宅架空层层高应不小于4.5米,对于首层有局部住宅的建筑(住宅层高限制3.6米),架空层高度难以达到,建议住宅架空层层高调整为不小于3.6米。 | 不采纳 |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活动的实际场地需求及具备开放性,且有一定的空间品质要求,故提出层高、开敞面、进深等技术要求,因此《办法》修订延续我市原有住宅架空层层高应不小于4.5米,对于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架空建筑开放空间,仍可按半算计容面积计算,折算后纳入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比例控制。 该技术要求也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做法,例如深圳市首层架空梁下净高不小于3.6米;杭州市住宅、体育、文化、教育、医疗建筑的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层,需满足净高3米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有效架空面积不小于200㎡或占主体结构水平面积的1/3及以上,不计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余架空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全计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岭南气候特征。 | |||
(9)第五条。未明确住宅核心筒半开敞走道是否计半面积计容。 | 解释说明 | 意见所提情形适用《办法》第八条,根据具体方案情况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应当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 | |||
8 | BCC12.伍清梅、 陈先生 | 为响应政府的高质量发展,建筑设计方案应该提高审美性及功能性,鼓励邀请世界级设计大师或者知名院所参与方案设计。因此建议提高公建项目、商业项目的半开敞空间比例至15%,给予方案设计更大的发挥空间。 | 部分采纳 | 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改善环境品质主要是鼓励其营造丰富的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公共属性的交流活动、绿化休闲场所,对于半开敞空间需求较小。本次《办法》修订第五条对于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首层以上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容比例上限由3%放宽至5%,加上目前半开敞空间每层5%的半计容比例,相当于首层以上各层可设置不计容的休闲活动平台可达7.5%,对方案设计已有足够的包容空间,而且增加半开敞空间比例不利于城市立面公建化设计,不利于提升城市形象。 另外,若属于对公共环境品质有提升的建筑创新设计,确实对半开敞空间有特殊要求的,可适用《办法》第八条,通过专题研究和专家评审确定容积率计算。 | 邮箱、网页 |
9 | 灵飞、非零 |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论是对于居住空间或办公场所,科技应用的比例已经大大提高,为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及不影响套内活动空间,建议提高公建半开敞空间比例至10%,既方便设备安装及检修,也不影响日常工作及活动空间。 | 部分采纳 | 本《办法》修订第五条对于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首层以上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容比例上限由3%放宽至5%,加上目前半开敞空间每层5%的半计容比例,相当于首层以上各层可设置不计容的休闲活动平台可达7.5%,对方案设计已有足够的包容空间,而且增加半开敞空间比例不利于城市立面公建化设计,不利于提升城市形象。 另外,若属于对公共环境品质有提升的建筑创新设计,确实对半开敞空间有特殊要求的,可适用《办法》第八条,通过专题研究和专家评审确定容积率计算。 为满足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建筑的设备安装要求,我局已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中放宽了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进深至1米,能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且不影响室内活动空间。 | 邮箱、网页 |
10 | 杨立群 | 欣闻《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特向贵局提出以下几点诚恳建议: 一、本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前,由于开发商以经济效益为主而轻产品创新,且具有创新性的房屋设计因容积率所限,难以最大程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需求。 二、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全国率先出台,体现了广州力争世界都市前瞻规划的战略布局显示了当地主管部门规则引领大处着手的担当、反映了一线城市对中央关于GDP占比较大的房地产行业向稳发展期许的先锋行动与重视。 三、总建面积的计容调控,也是关键的因素!广州市规划局通过本次集智,科学决策,促进美好人居!有望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成一种可走在全国前面的具体方案。 容积率调整的政策导向,不是为开发商提供偷面积挣钱的空间,而是鼓励与引导健康人居产品的科学进步与繁荣。 | 采纳 | 为鼓励具有创新性的房屋设计,属于对公共环境品质有提升的建筑创新设计适用本《办法》第八条可通过专题研究和专家评审确定容积率的计算。 《办法》修订是为了推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增加民生福祉,我局将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快推进《办法》出台实施。 | 邮箱、网页 |
11 | 叶莎莎 | 为保障产品的多样性,尤其在探索设置综合产业用地(M/A/B)过程中,应鼓励高品质、高格调的服务型公寓产品推出市场,亦可为广州增添大平层公寓等新型产品。为此,建议应提升服务型公寓的半开敞空间计半容比例上限。综合参考了深圳等周边城市的面积计算规范,建议如下: 为确保政策惠及真正的高质量发展的建筑项目,建议可按户型面积做分类处置: 1、服务型公寓应参照住宅的半开敞空间的设定原则,计半容应该按单套公寓套内面积计算;而无需参照商业、办公及创新型产业建筑,按照每层面积来计算。 2、公寓户型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甚至是300平方米),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公寓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3、公寓户型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或300平方米),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公寓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 部分采纳 | 服务型公寓有别于住宅,半开敞空间每层5%的半计容比例已基本满足其实际需求,再增加比例不利于建筑立面公建化设计,不利于提升城市形象。 国内多数城市不鼓励“服务型公寓”设置开敞阳台等半开敞空间,佛山市规定“其建筑立面参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阳台不得外挑并应当封闭”,南昌市规定“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设计,不得设置各式外挑空间”。 个案有特殊要求的可参照《办法》第八条“对公共环境品质有提升的建筑创新设计提请专题研究后确定容积率的计算。”另行研究论证。 | 邮箱、网页 |
12 | 越秀地产广州区域公司 | 1、意见一: 征求意见稿中第一、三条明确面积计算应当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执行,其中《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在2023年3月1日执行后,明确建筑面积应算至围护结构外表面。 存在问题:目前单体报建图并无反映外立面饰面做法大样,报建通下的面积核算并无核算“饰面计容”,新办法发布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体报建)前进行技术审查时,面积核算是否需要增加饰面计容的面积核算? 建议: 方向1:沿用原有做法,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单独核算饰面计容的面积,但应明确按图施工的情况下,饰面计容不应纳入“合理施工误差”的范畴,影响规划条件核实,且饰面计容的建筑面积应豁免补缴土地出让金。 方向2:建议技术审查的面积核算应包含饰面计容部分,由涉及单位提供饰面大样做法进行面积核算。 | 采纳 | 经研究,《办法》修订明确建筑外墙饰面层不计容,并豁免补缴土地出让金,在第四条不计容规则中增加一项“(八)建筑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原第四条第(八)项顺延为第(九)项。并增加外墙饰面层图示。 | 邮箱、网页 |
2、意见二: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第一项“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属于项目使用的公共功能空间,设在首层的“消防控制室”性质类似,考虑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范畴。 建议: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8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者地下一层,一般设置在建筑物或裙房首层,因与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等属于项目使用的公共功能空间,建议设置地上的“消防控制室”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范围内。 | 不采纳 | 因消防控制室为项目内服务且无需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的,且多与安保用房结合设置,一般归属于物业管理,经调研其他城市无相关案例,故不纳入豁免计容范围。 | |||
3、意见三: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第五项“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供隧道管理使用的供配电用房、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因电力报建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供电部门申报,难以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提供经供电部门确认配电房面积,在施工图审查阶段,配电房面积方可确定,基于项目“一套图”贯穿的大背景下,完全可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进行核准。 建议: 建议取消“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描述,改为由设计单位承诺相关功能空间为配电房,承诺若调整尺寸、面积将无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9月1日后,联合验收的竣工图由系统上直接生成,及建设单位的验收图与施工图审查一致,施工图审查已包含配电房空间的审查内容及面积确定,可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进行核准,若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仍可以在规划条件核实附表计入计容面积,并在土地核验阶段补缴出让金。 | 采纳 | 第四条(五)删除“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修改为:“供隧道管理使用的供配电用房、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 | |||
4、意见四: 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三项“半开敞空间进深:半开敞空间上部永久性顶盖投影线外缘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的术语解释,对于半开敞空间如阳台,若阳台外挂花池,是否以阳台外缘作为“外墙边缘”?若花池外缘起算进深,则实际阳台进深要求进一步压缩,不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原意。 建议: 建议对“半开敞空间进深”的解释,调整为“半开敞空间上部永久性顶盖投影线外缘至外墙边缘(围护结构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 | 解释说明 | 半开敞空间进深定义“上部永久性顶盖投影线外缘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为办法原条文未作修订,其“外墙边缘”并非指阳台外缘,具体见《办法》附件1图示。 意见所提阳台外挂花池的情形应视具体方案判断是否符合半开敞空间规定,不存在压缩半开敞空间进深的问题。 | |||
5、意见五: 征求意见稿中并无针对“第五立面”方面的计容控制要求。目前规划条件要求进行第五立面设计,因第五立面设计形成的有盖顶的空间,形成需要计入计容面积的空间。 建议: 结合第五立面对建筑高度的影响,建议进一步明确第五立面设计下对规划限高的控制要求,建议规划审批的限高调整为“首层室内标高至屋面结构板顶标高的高度”,因第五立面设计设置的构架,不纳入建筑外墙边缘,不纳入永久盖顶的范畴。 | 部分采纳 | 意见所提的明确第五立面设计下对规划限高的控制要求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畴;另外,我局已出台文件《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第五立面设计、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对于第五立面设计的规定主要从城市风貌方面考虑,要求建筑屋面的梯屋、机房、设备、绿化等区域整齐、有序与美观,避免杂乱,明确了管理要求,并不涉及增加盖顶面积。 从鼓励优化第五立面的设计方面考虑,若屋顶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占比不小于60%,随垂直交通出屋顶的设备机房、井道、通道等附属空间与梯屋采用一体化设计时纳入不计容。 | |||
6、意见六: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对办法执行的时间节点规定“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计算按原办法执行”,未能明确办法的执行时点。 存在问题: 对于执行时点以规划条件核实为界线进行区分,对于已按旧办法核准计容指标但未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执行新办法核准计容指标,由于部分面积将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如屋顶梯屋、人防报警间等),实际核实的计容指标存在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指标的情况,整体项目核算下计算容积率指标将存在富余,对企业存在未用满容积率的审计风险,但受限于规划审批其他的限制,富余指标将无法报建同时导致建设单位利益的损失。同理,已按旧办法核准计容指标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是否可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改用新办法进行指标核准? 建议: 建议进一步明确办法执行的时间节点,建议调整为“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计算按原办法执行”,统一同一地块内不同楼栋的计算标准。 | 部分采纳 | 《办法》执行的时间节点按正式发布即时生效,意见所提的已按旧办法申领建证的工程,若项目在《办法》发布前未办理过规划条件核实,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整建证按新规定进行计容指标核准。 | |||
13 | 罗明 | 第一条所述“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与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中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并未明确限定版本号及年份,因为目前广州已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方案设计批复的在建项目存量较多,且在建项目取得修详规批复时的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标准各不相同,有1987年版本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细则、2012年发布的第71号令、2015年修订的第133号令、2019年修订的168号令等等,为了更好的促进全市在建项目适用新版容积率计算办法,本人建议已取得修详规批复的在建项目依然可按该项目取得批复时的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版本执行,如此将更加简化在建项目规划调整的审批手续,提高各项目的建设速度,促进新版容积率计算办法的推广实施。 | 解释说明 | 《办法》第一条所引用的国家标准等文件均未标明年份/版本,应按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文件)适用于本《办法》。 意见所提的在规划审批时的技术规定版本适用问题不在本《办法》范畴,应按相关程序的要求执行。 | 邮箱 |
14 | 肖苑 | 1、《办法》第四条:建议: (2)高层住宅屋顶有加压风机房,其性质与梯屋电梯机房类似,都是为楼栋公共区服务的用房,建议不计容。 | 采纳 | 从鼓励优化第五立面的设计方面考虑,若屋顶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占比不小于60%,随垂直交通出屋顶的设备机房、井道、通道等附属空间与梯屋采用一体化设计时纳入不计容。 | 邮箱 |
2、《办法》第五条:建议: 有些住宅项目首层在布置了大堂、电房等必要用房外,整层架空,但空间的开敞面难以满足架空空间周长的40%。 因此建议:纯住宅建筑首层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 备设施用房外应整层架空,“此时架空开敞面长度不限”。在条文中明确。 | 不采纳 | 对于纯住宅建筑因其剪力墙的结构形式在首层较难形成集中的开放空间,故要求利用首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外应整层架空。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免于计容的初衷就是为了鼓励设置高品质的公共休闲场所,对于无法满足技术要求的架空层则仍可按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 |||
3、与房产测绘一致问题。 (1)凸出外墙的结构柱 规划口径: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 房产测绘口径:不计算面积 建议:统一计算面积 (2)阳台 规划口径:阳台结构外边线, 房产测绘口径:阳台栏杆外边线 建议:统一计算规则 | 解释说明 | “规划报建与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则不统一”是由于规划建设管理和房产确权登记分属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和执行的国标依据不一致,规划报建面积执行的是《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房屋面积测算执行的是《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房产面积是为确权登记服务的专业性面积,而容积率面积是规划建设管控,由于适用范围不同、面积用途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标准和成果。这一情况是全国普遍性存在的,并不是我市的特殊情况。 | |||
15 | 政协常委曹志伟工作室 | 1、建议举一反三扩大第四条第一款中不计容的范围:配套服务用房如 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物业管理用房(含安保监控室)等;以 及电梯井、提物井、管线井、烟井以及地下室消防疏散出地面 的通风井等保障业主使用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小区公共设施;还有为周边配套的幼儿园、居委会、活动中心等民生公共设施用房,最终要移交政府,为片区公众服务;建议这些设施的面积都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 不采纳 | 意见所提的配套设施如消防控制室、物业管理用房、发电机房等一般是为项目内服务且无需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的,应计算容积率;意见所提的电梯井、提物井、管线井、烟井等井道空间,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均应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同时这部分井道空间也是服务于各层建筑功能所必要的配套设施,应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面积;意见所提的幼儿园、居委会、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用房,是根据片区的服务规模(居住人口)按照相应的设置标准配套,其建筑面积已在控规阶段考虑进地块整体开发强度体现在容积率控制指标,并纳入地块规划条件。 | 网页 |
2、建议增加装饰面不计容。外墙装饰面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在技术审查时就计容,这是倒退,因为装饰面计容本身就不合理,应予以调整。如果装饰面全计容,这将逼使建设单位都将外立面做成普通的扫白灰水或外墙漆,不再做任何的装饰性铺装,城市建筑都将变成“火柴盒子”,影响了城市景观。 | 采纳 | 在《办法》第四条不计容规则中增加一项“(八)建筑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原第四条第(八)项顺延为第(九)项。并增加外墙饰面层图示。 | |||
3、优化架空层的计容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对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不予计容有具体的约束条件,其中,建筑首层的架空空间层高要求不小于4.5米,且架空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空间周长的 40%等等,否则必须按 50%计容。经了解,设置了这样的条件是为了引导建设单位能尽量做大架空层;同时也为了防止面积不大的架空层,建设单位或交楼后物业公司私自围蔽改变功能。这个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却忽略了部分项目由于房屋性质原因底层限高的要求和同一层有部分设备层的情况,无法满足层高条件;或者因为有结构剪力墙,无法满足开敞率要求,若这些架空空间须按50%计容,这样的话将引起反向的效果,导致该项目不再设置架空的公共空间,这将大大降低项目的舒适度。建议:只要是首层的架空空间,均应不予计容,不再设置限制条件。 | 不采纳 | 对于纯住宅建筑因其剪力墙的结构形式在首层较难形成集中的开放空间,故要求利用首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外应整层架空。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活动的实际场地需求及具备开放性,且有一定的空间品质要求,故提出层高、开敞面、进深等技术要求,因此《办法》修订延续我市原有住宅架空层层高应不小于4.5米,对于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架空建筑开放空间,仍可按半算计容面积计算,折算后纳入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比例控制。 该技术要求也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做法,如深圳市首层架空梁下净高不小于3.6米;杭州市住宅、体育、文化、教育、医疗建筑的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层,需满足净高3米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有效架空面积不小于200㎡或占主体结构水平面积的1/3及以上,不计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余架空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全计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岭南气候特征。 | |||
4、优化挑空空间的计容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中,“套内建筑面积超过 144 ㎡的复式住宅,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不大于两个标准层高时,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各层平均水平投影面积 30%且不大于 50 ㎡的按1.5 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 2 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只规定了>144 ㎡中空的倍算方式;换句话说,≤144 ㎡的复式住宅,设置的中空区域面积需要按自然层计算,这就会造成了不公。而且,中空范围内楼梯要全部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两层)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合理,造成楼梯设计又陡又窄。建议:本条应参照 201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穗规[2011]605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修改为:复式住宅的客厅、起居室层高不大于 7.2m 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当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大于 7.2m 时,超出部分以每 2.2 米为单位累进增加 1 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即,取消对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挑空的面积限制,挑空部分按 1 倍计容;且中空范围内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只算一层的计容建筑面积,而不应按两层计容。 | 部分采纳 | 第七条主要出于设计合理性考虑,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4㎡的住宅客厅、起居室等挑空部分对空间品质、层高有更高要求,而小户型的复式住宅相对应的客厅、起居室一般面宽进深较小,对挑空的需求较小。 意见所提的室内楼梯,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应当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 | |||
5、扩大避难空间的解释范围。 第九条就避难空间的解释: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烟气危害的空间不包含电梯间、楼梯间、电梯前室、楼梯前室等垂直交通空间以及设备用房。 建议: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在《征求意见稿》中是不计容的,而避难层空间当层的电梯间、楼梯间、电梯前室、楼梯前室等垂直交通空间以及设备用房是为了使用避难空间才额外存在的,所以避难层当层的这些空间也不应该计容。 | 不采纳 | 由于电梯间、楼梯间、前室等垂直交通空间及设备用房有实际使用功能且服务整体楼栋,其虽位于避难层但不属于避难功能,并非专为避难空间服务,位于避难层的非避难空间不计容没有相关政策依据支撑。 国内主要城市(上海、杭州、深圳、武汉、佛山等)对于避难层的非避难空间(电梯、楼梯间、前室、设备房)规定应计入容积率。 | |||
6、建议补充的条款 在贵局发布的第三批助企纾困政策中,明确了飘窗、飘板等外挑0.8m以内不计容,但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未有体现。 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并调整为外飘部分尺寸在 1m 以内的不计容。 | 部分采纳 | 住宅飘窗、飘板的外飘尺寸是综合考虑建筑立面的协调性,结合室外机设备尺寸及散热要求确定为0.8米,是适宜的。 飘窗飘板的进深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规定,已纳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修订草案中,并随本次《办法》修订同步在技术审查清单中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 |||
16 | 薪鑫 | 希望能更以改善居住环境出发,对计容面积参考深圳等地做法,进行核增或者核减。 | 解释说明 | 本次《办法》修订从健康住宅、公共开放空间、城市慢行系统、停车场(楼)、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多方面考虑改善人居环境提出豁免计容,及超过层高基准值的建筑需倍算容积率规则;我市的计容规则与深圳的核增核减规则虽然属于不同体系,但实际对于容积率指标控制和建筑设计规范化的导向是相同的。 | 网页 |
17 | 何某某 | 尊敬的规自局相关领导,您好! 存在几处疑问,希望得到回复: 1. 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不计容,为避难空间服务的设备房是否也可按不计容才合理,且避难空间在后续产权面积计算可被公摊,也可单独列项,若为避难空间服务的设备房计容,则会导致产权面积与计容面积难以调和; | 解释说明 | 实际工程中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为避难空间服务的设备房(例如风机房)一般也并非专为避难空间服务,其同时为整体建筑功能服务,故不纳入不计容范围。另外,房产测绘的产权面积与计容面积分属不同范畴,二者并行不悖。 | 网页 |
2. 因后续确权按照产权面积计算,可否本次计容面积计算方式调整中住宅部分与产权面积计算方式得到统一,避免在销售出街面积常常与产权面积存在一定差异【a.阳台栏杆面积计算位置(计容算到结构边,产权算到栏杆玻璃边)、b.架空层与首层大堂面积计算边界(计容算至大堂边,产权计算至墙体中线)】 | 解释说明 | “规划报建与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则不统一”是由于规划建设管理和房产确权登记分属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和执行的国标依据不一致,规划报建面积执行的是《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房屋面积测算执行的是《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房产面积是为确权登记服务的专业性面积,而容积率面积是规划建设管控,由于适用范围不同、面积用途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计算规则和成果。这一情况是全国普遍性存在的,并不是我市的特殊情况。 | |||
3. 关于集中大型商业的定义,某酒店商业综合体,酒店2万平,商业1万平,合计3万平,可否按照集中大型商业计算,以便于提高层高设置更加灵活的创新商业空间? 上述问题,恳请答复,感谢! | 解释说明 | 《办法》对于酒店、旅店客房的层高标准是区别于其他商业类型单独设置的,意见所提情形应扣除酒店面积后判断是否符合集中大型商业的定义。 | |||
18 | 路人甲 | 政策很好,能否早点出台 | 采纳 | 我局下一步加快推进《办法》印发实施。 | 网页 |
19 | 梁先生 | 支持新的容积率计算办法。最好将(三) 第六条适当放宽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 。提高到25-30%。提高市民的居住感。而且公摊面积尽量不要那么大吧 | 部分采纳 | 《办法》修订第六条(三)已将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由15%放宽为20%,是从后疫情时代健康住宅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我市气候特征充分研究论证的结果,能满足健康舒适住宅对半开敞空间的实际需求。另外,我局目前已就我市部分区域为提升人居环境品质而对半开敞空间比例确实有更高需求的住宅出台相关标准。 房产测绘公摊面积与计容面积分属不同领域,不在本《办法》范畴。 | 网页 |
20 | 朱雾雾 | 好 支持 | 采纳 | 我局下一步加快推进《办法》印发实施。 | 网页 |
21 | 康工 | 建议优化绿地率计算规则,将符合要求的屋顶绿化纳入计算范围内(深圳等皆可),利用屋顶绿化可起到海绵城市调蓄留滞效果,同时降低建筑耗冷能耗。 | 采纳 | 绿地率计算规则不在本《办法》范畴,市民意见已纳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修订草案中研究论证。 | 网页 |
22 | 何愈莹 | 首先,感谢贵局为城市建设做出的不懈努力,贵局公告的《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拜读,惠企措施与规范建设进一步增强,为你点赞。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原则赞成贵局发布的办法,有以下补充建议供贵局参考: 1.办法第五条(三款)1点中对其他类型的建筑首层开放单个架空层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限定。基于过往经验,若住宅建筑首层与裙房部分重合,剩余1-2个独立户型梯腿,且单个户型梯腿均不到150平方米,能否设置为架空层? | 解释说明 | 意见所提情形可设置架空层,若单个架空空间小于150平方米,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 网页 |
2.建议办法增加关于飘窗设置的相关规定;另外,贵局2023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中第六条:优化建筑飘窗、空调外机隔板管控中(条款节选)“将突出住宅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均放宽至0.8米”,建议进一步明确“结构边线”的距离界定,即 “结构内边线”或是“结构外边线”。 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为感! | 解释说明 | 飘窗飘板的进深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规定,已纳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修订草案中,并随本次《办法》修订同步在技术审查清单中明确相关技术要求;“外墙结构边线”指“结构外边线”。 | |||
23 | 王小工 | 建议在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情形中增加住宅飘窗、空调室外机搁板不计容的情形:“凸出住宅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小于0.8米,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类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小于1米:”。有效落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的第三条第(六)款“优化建筑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管控,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和装配式建筑要求。为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及商业办公的空调设备安装需求,考虑建筑立面的协调性,结合室外机设备尺寸及散热要求,将突出住宅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均放宽至0.8米,将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类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放宽至1米。”的惠企利民措施。 | 部分采纳 | 飘窗飘板的进深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规定,已纳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修订草案中,并随本次《办法》修订同步在技术审查清单中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 网页 |
24 | 陈生 | 是容许现有楼宇的改革,或只是新建楼呢 | 解释说明 | 《办法》第十条明确,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前已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计算按原办法执行,既有房屋改造不适用。 | 网页 |
25 | 画图仔 | 必须支持拉。现在这个小阳台,晒衫都不够用了。人民生活的美好向往得不到满足啊 | 采纳 | 我局下一步加快推进《办法》印发实施。 | 网页 |
26 | 西瓜小姐 | 能够利用居民楼的阳台、露台制造广州的空中花园实在是非常有用的举措,对整个广州的美化(包括空气质量)有一定的帮助。 但接踵而来的一定是排污、整理、修正等等的问题。居民希望把自家改建花园的,必须要订立标准,甚至要求指定的承包商做好前期铺垫,这样才不会造成楼宇问题(这是后话了),希望广州越来越好,和新加坡比美??? | 采纳 | 对于既有房屋改造的要求,将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部门协调齐抓共管,让广州越来越好。 | 网页 |
27 | 潇洒人生 | 看不明白。最好增加有图画说明。谢谢。 | 采纳 | 详见《办法》附件1相关图示内容。 | 网页 |
28 | 零就业家庭人员 | 一、公共停车楼有两个看法, 1、新建的小区除了地下车库外必须要建停车楼,停车楼好处不少。在车位数量要定在纯住宅是房间套数的1.5倍~2倍(纯住宅),商住楼是房间套数的5倍以上,这些车位也必须对外开放1/3来缓解周边的停车压力。这个一定要在建楼时就要规定下来,为什么定额这么高,解决路面(路边)停车的问题。 2、老旧城区的停车楼必需要政府主导,这是利民,为人民服务的行为。因为老旧城区是停车最难的地方,无论是小汽车,还是电动自行车。 在经营维护中也必须政府的派出机构经营管理,(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管中心)这些单位经营,也可以广州市政府委托经营。停车楼属于包围管理,每班2人,一天3班,一栋楼最多10人就够。 停车楼车位数量一定不能少于1000个车位,少了就没有利润。 停车楼对外开放月保和时租,价格800/月,5/小时(不封顶) 例如: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东路(江南西路富力海珠城口对面)沿着涌边就可以建个好大多层的停车楼。 这样解决停难停车贵的问题,更解决路边停车影响通行力的问题。也增加财政收入的问题,市政府也可以收取50%的利润。 | 解释说明 | 一、意见所提关于停车楼配建指标及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建议不属于本《办法》范畴。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地上停车楼,缓解“停车难”问题。 | 网页 |
二、住宅健康 目光要放长远点,今后的居民居住楼不能有超高层,为什么?主要是后期维护成本高,户数多不利于管理, 20层已经会比较好。 楼于楼之间不能相隔太近影响通风、光线。相隔太近更没有绿化。 城市容积率越高会越会产生资源紧缺,导致好生活成本高。楼与楼,小区与小区都要有较大的相隔空间,住也感觉自然。汽车这种消费品也会增加。 | 解释说明 | 二、意见所提关于住宅层数、间隔的建议不属于本《办法》范畴。市民意见已在《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修订草案中研究论证。 | |||
29 | 阿姆 | 先还我公摊面积,其他都好说。 | 解释说明 | 公摊面积的规定不在本《办法》修订范畴。 | 网页 |
30 | greenky | 早点实施认房不认贷吧,让佛山住的广州本地人能买得回广州 | 解释说明 | 意见不在本《办法》修订范畴。可参考近期政府出台政策。 | 网页 |
31 | LXG |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关于征求意见稿有以下意见及疑问: 1.基于3年的疫情,让我们感受到健康的重要性,户内半开敞空间对于我们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在自家户内半开敞空间中进行瑜伽、健身、跳操等体育锻炼,非常感谢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第六条第(一)点这种对市民有利的建议:提高阳台比例至20%以及主景观阳台连续开敞面超40%可不限进深。对于此点有一个小小的建议,举个100㎡户型的例子,户内80㎡,阳台20%可以做到16㎡,按照现在市区内热销户型,通常可以做到4房,其中客厅旁边的房间按照征求意见稿可以用作大进深的多功能阳台报建,通常这种房间都能满足人们在里面进行体育锻炼的开间和进深,但是如果按照连续开敞面40%,即便不限进深,但也无法做到整个房间都做成阳台报建,最终会出现主景观阳台伸进去房间一点,但是房间的进深又无法正常使用来用尽阳台20%的利好调整,因此建议是否能取消连续开敞面比例要求或降低连续开敞面的要求,或提高阳台比例至23~25%,来达到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健康住宅的目标。 | 不采纳 | 《办法》修订第六条(三)将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由15%放宽为20%,以及满足连续开敞面不小于4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进深是从后疫情时代健康住宅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我市气候特征充分研究论证的结果。 鼓励设置大进深主景观阳台的初衷并非鼓励将房间做成阳台报建,而是能切实满足住户休闲、健身多功能的半户外阳台。从设计合理性角度出发,内阳台的进深一般不宜过大,外挑阳台也更符合岭南气候,故对于不限进深的主景观阳台参考了新加坡的经验,需满足连续开敞率不小于40%的要求。 | 网页 |
2.据悉,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后续颁布实施版)的话,需要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中第3.1.1条文: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条文说明清晰表达了外表面应为完成面尺寸(包括石材、玻璃幕墙等完成面),由于市区内较多重要地块均需要召开景观会,在重要的主干道旁,对于项目的城市景观设计要求较高,多数住宅项目都会秉承着高质量发展立面均考虑公建化设计,参照公建、办公等设计较多玻璃、金属或石材等高级立面材料,且立面设计平整高级。按照通规3.1.1要求,以上材料外立面均需要计算建筑面积,立面设计均是考虑人和城市的感受,如果开发商原因使用高成本的立面材料,但导致了分摊面积过大,导致销售困难,长此以往,广州住宅立面将趋于同化且无太大变化,可以想象到以后住宅的立面除了涂料就是玻璃,不会有额外的金属构件等,开发商将不会愿意在城市景观与住户感受上做提升。对于此点有一个小小的建议,基于政策以人为本,是否可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算容积率面积。以便广州市住宅立面的方案多样化合理发展,保持大湾区重要的经济城市地位。 | 采纳 | 在《办法》第四条不计容规则中增加一项“(八)建筑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原第四条第(八)项顺延为第(九)项。并增加外墙饰面层图示。 | |||
3.由于规划与房产计算面积规则有异,项目情况复杂,会容易出现可售面积减少的情况,例如阳台进深超2.4m部分需要计算全面积,但按照《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要求,阳台无论进深是计算全面积、首层架空层单体报建时不含相邻功能房间墙体的一半面积,但房产需要包含相邻功能房间墙体一般的面积等,后续是否有可能统一原则,避免开发商损失可售面积。 | 解释说明 | “规划报建与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则不统一”是由于规划建设管理和房产确权登记分属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和执行的国标依据不一致,规划报建面积执行的是《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房屋面积测算执行的是《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房产面积是为确权登记服务的专业性面积,由于适用范围不同、面积用途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计算规则和成果。这一情况是全国普遍性存在的,并不是我市的特殊情况。 | |||
4.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第一点、第五点中对屋面梯屋、机房、水箱、首层住宅公用配电房、用于充电桩的专用配电房等不纳入计算容积率面积,对于这些不计容面积,后续房产计算面积的时候是否会根据《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7.2.5要求公摊至服务该栋的住宅面积内? 非常感谢提供征询的窗口,以上疑问,请领导回复,非常感谢!! | 解释说明 | 目前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4401/T5)执行。 | |||
32 | 田先生 | 我觉得不光新房,老城区的天台花园也要提供明确的政策支持,只要不影响安全,应该提倡天台花园 | 采纳 | 我局已出台文件《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第五立面设计、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对于第五立面设计的规定主要从城市风貌方面考虑,要求建筑屋面的梯屋、机房、设备、绿化等区域整齐、有序与美观,避免杂乱,明确了天台花园的管理要求。 | 网页 |
33 | 谢生 | 第四条第(一)点,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情形中,建议增加“避难层的交通空间”。 第九条第(二)点,建议改为“避难空间: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烟气危害的空间,包含该空间所在层内为其服务的电梯间、楼梯间、电梯前室、楼梯前室、人员疏散走道等垂直交通空间以及设备用房。” | 不采纳 | 由于电梯间、楼梯间、前室等垂直交通空间有实际使用功能且服务整体楼栋,其虽位于避难层但不属于避难功能,并非专为避难空间服务,位于避难层的非避难空间不计容没有相关政策依据支撑。 国内主要城市(上海、杭州、深圳、武汉、佛山等)对于避难层的非避难空间(电梯、楼梯间、前室、设备房)规定应计入容积率。 | 网页 |
34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独立用地的幼儿园、中小学等公配,在实际规划报建时,需要优先满足教学楼、教师办公楼、学生住宿楼、多功能室及公共体育活动场地等的实际设计需求,造成能做绿化用地的地方非常有限,建议修改第五条中将....和绿地率去掉,对绿地率不做具体要求。 | 解释说明 | 第五条并无提到绿地率,绿地率要求不在本《办法》范畴。市民意见已在《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修订草案中研究论证。 | 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