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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解放宅基地小产权房,激活广州市经济动能的问题

受理编号: GZ20030500135 来信标题: 建议解放宅基地小产权房,激活广州市经济动能的问题
分  类: 确权登记 来信日期: 2020年03月05日

建议解放宅基地小产权房,激活广州市经济动能的问题。建议广州市委市政府以更大的力度组织成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城建住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组,切实摸清广州市宅基地小产权房存量和即将新增的宅基地小产权房。为政府的研究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部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处理日期 : 2020年03月24日

  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您所称的“小产权房”,一般是人们对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一种约定成俗的称谓,其土地性质非国有,根据我国土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您反映的“解放宅基地小产权房”问题,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不得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利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相关合同及证明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及规定列举如下: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农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销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二、目前政策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办证严格把控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原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 号)第二点登记范围中也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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