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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

企业自身因素影响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置?

来源:开发利用处 发布时间:2025-01-23 16:11:41 访问量:490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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