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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

地图出版管理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9-19 11:5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地图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出版单位应当具有适应地图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插附的地图必须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地图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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