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治理工程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般需要经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概算财政评审;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预算财政评审。评审完成后如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项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部门预算,资金下达后即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完工后进行项目验收,财政结算,移交,资料归档。
各阶段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如下:
1.编制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按照《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3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初步勘查,并提交含地质灾害成因机理及防治方案定论的勘查报告。
市、区共同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区投资占50%及以上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区投资不足50%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
2.初步设计
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对可行性方案设计推荐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试验,提出具体实现步骤,进行工程概算。
3.施工图设计
对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图进行细部设计;提出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要求;编制施工图件及说明,提出工程预算。
4.财政评审
按照《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市、区共同出资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市、区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则根据项目立项属地决定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财政投资评审应按照《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实行预受理制度的通知》(穗财建〔2012〕446号)要求程序办理。各区分局为项目建设方,市国土规划委为项目监督管理单位。
5.项目招标
对于各阶段涉及招投标的工作,各区分局应委托招标代理开展各项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招投标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6.项目验收
政府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各区局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区局或镇国土所应派员参加。各区分局应严格按照《印发广州市地质矿产管理下放事权业务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416号)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7.小型隐患点治理可简化上述程序,如按相关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邀标或直接委托。
8.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单位统一在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以网上随即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
9.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依照确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因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的,可按《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