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珠区昌岗中路敦仁里11号203房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蔡新的法定继承人蔡盛泰、蔡燕青、吴群珍承诺:(1)蔡新的母亲先于蔡新死亡;(2)蔡新人事档案中的“蔡燕清”与申请人申报的“蔡燕青”为同一人,“梁宝卷”、“梁剑宝”与申请人申报的“梁卷宝”为同一人。因时间久远的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1)蔡新的母亲先于蔡新死亡的证明材料;(2)上述人员姓名与申报不相符,但实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5号,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8号窗。
联系方式:020-34380216,暨小姐、陈小姐
公示期: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3日
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