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5月1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荔湾区中山七路330号
联系方式:020-81503276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 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备注 |
1 | 区达民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荔湾区南基尾63号之3 | 440103016004JC00014 F00010001 | 用地面积52.00/房屋所有权面积159.10 | 住宅 | 另有:40.57平方米用地,A4首至三层各9.21平方米,A4第四层61.21平方米,C结构部分5.10平方米,A2-3:4.00平方米,飘楼2-3:14.70平方米,飘楼2-2:10.16平方米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
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