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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新华街莲塘村曾学银(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1]第1412013号)的遗失声明

来源: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19 15:12:3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曾学银(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新华莲塘二村新区十八巷2号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  花府集建字[91]第1412013号  )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曾维厂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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