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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850005500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850005502号《房地产权证》遗失声明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23 20:13: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宝龙直街3号3-1,3-2首层、海珠区宝岗大道宝龙直街3号3-3,3-4首层房屋的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850005500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850005502号《房地产权证》遗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地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公示期: 2024年04月24日至2024年 05月15日         

  产权人:江东溪

  声明人:江东溪

  202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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