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883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8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持(2023)粤0106执4318号之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3号南航花园四区二十四座20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潘坤明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8837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62842,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8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231999。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46676核准登记,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883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8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883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8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