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6】4号)
相对人:陈向前,男,1973年10月9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河沙路118号珠岛花园
查明:位于荔湾区滴翠街10号1004房,原产权单位为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2013年10月31日,鹏达公司、陈向前持《珠岛花园结存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等资料向我委申办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委受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核准登记(登记号为2013登记字06019409号),并向陈向前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650083059号)。
2013年,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226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黎梓熙、黎巧蓥与鹏达公司签订的《珠岛花园认购协议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黎梓熙、黎巧蓥向鹏达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37712元,并确认黎梓熙、黎巧蓥已经向鹏达公司支付了剩余购房款。
2015年8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鹏达公司和陈向前买卖上述房屋行为无效。1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4号判决,鹏达公司、陈向前协助黎梓熙、黎巧蓥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黎梓熙、黎巧蓥名下。12月28日,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2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委协助黎梓熙、黎巧蓥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我委认为,由于法院判决确认陈向前和鹏达公司买卖上述房屋行为无效,即陈向前与鹏达公司就该房屋签订的《珠岛花园结存房买卖合同》行为也视为无效,原申请转移登记时提供的买卖合同已失去法律效力,原登记的事实失去了合法基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委决定:撤销2013登记字06019409号房地产转移登记(粤房地权证穗字第650083059号)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