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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395号之二)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10:44:1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番禺区大桥汽车修理厂,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395号之二

  查明:位于南沙区东涌镇东深村、马克村的一宗国有土地,面积为3407平方米。根据不动产档案信息所示,该宗地于2012年5月24日以广州市番禺区大桥汽车修理厂名义登记,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G19-000946)。

  2018年3月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5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原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小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冒用他人账号的方式,在档案信息系统中违规修改数据,建立了广州市番禺区大桥汽车修理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记录。该裁判文书已于2018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行政相对人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穗规划资源南〔2019〕2063号)。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书面答辩,不同意撤销登记。我局认为,上述不动产登记为违法取得,撤销登记依据充足,故不采纳行政相对人意见。

  本局认为:生效判决(2017)粤0115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书已确认以广州市番禺区大桥汽车修理厂名义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为非法取得。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以广州市番禺区大桥汽车修理厂名义的G19-0009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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