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陆秀青)
相对人:陆秀青,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涌边一马路2号东座201房。
查明:涉案房屋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涌边一马路2号后座201房,系由广州化工机械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出售房改房,原以统字249628号登记在陆秀青名下,核发有《房屋所有权证》(穗房证字第190554号)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地证字第190554号)。1997年1月,陆秀青向我局申报涉案房屋产权证遗失,申请办理遗失补证,我局以统字502456号受理,向其补发了《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328427号)。2019年7月18日,陆秀清持补发的《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328427号)申请将涉案房屋地址变更为“荔湾区涌边一马路2号东座201房”,我局以2019登记1047345号受理,向其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7489号)。
另查,2001年12月,陆秀青持已声明作废的《房屋所有权证》(穗房证字第190554号)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地证字第190554号)申请办理涉案房屋地址变更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104968号)。2008年10月,李碧颜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协执文书及《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104968号)等材料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析产登记,我局以2008登记6009275号核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为陆秀青与李碧颜两人共有。
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陆秀青故意隐瞒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未被遗失的情况骗取遗失补证,其后又持补发的产权证书及已声明作废产权证书先后两次办理房屋地址变更登记,已违反《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2019年10月13日,我局已向陆秀青送达《关于撤销2019登记字1047354号不动产登记的告知函》,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异议期内未收到陆秀青反馈意见。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9登记字1047345号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