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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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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
2019-09-0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1.本意见书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8〕14号、穗国房留函〔2011〕44号、穗国房留函〔2011〕74号、穗天国土规划留〔2016〕1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复函》(穗规划资源留〔2019〕333号)及有关规定核发,其中使用穗国房(留)函〔2008〕14号留用地指标729平方米、使用穗国房留函〔2011〕44号留用指标513平方米、使用穗国房留函〔2011〕74号留用指标896平方米、使用穗天国土规划留〔2016〕1号留用指标)8055平方米、使用穗规划资源留〔2019〕333号留用指标 3332平方米,共计13525平方米。 2.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9040000029432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选〔2019〕206号
日期
2019-09-0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建设项目名称
AT1003045地块村留用地
建设项目依据
1.本意见书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8〕14号、穗国房留函〔2011〕44号、穗国房留函〔2011〕74号、穗天国土规划留〔2016〕1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复函》(穗规划资源留〔2019〕333号)及有关规定核发,其中使用穗国房(留)函〔2008〕14号留用地指标729平方米、使用穗国房留函〔2011〕44号留用指标513平方米、使用穗国房留函〔2011〕74号留用指标896平方米、使用穗天国土规划留〔2016〕1号留用指标)8055平方米、使用穗规划资源留〔2019〕333号留用指标 3332平方米,共计13525平方米。 2.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单角虾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上面积:壹万叁仟伍佰贰拾伍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12851平方米,道路面积597平方米,绿化面积77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空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附加说明
1.本意见书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8〕14号、穗国房留函〔2011〕44号、穗国房留函〔2011〕74号、穗天国土规划留〔2016〕1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复函》(穗规划资源留〔2019〕333号)及有关规定核发,其中使用穗国房(留)函〔2008〕14号留用地指标729平方米、使用穗国房留函〔2011〕44号留用指标513平方米、使用穗国房留函〔2011〕74号留用指标896平方米、使用穗天国土规划留〔2016〕1号留用指标)8055平方米、使用穗规划资源留〔2019〕333号留用指标 3332平方米,共计13525平方米。 2.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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