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关于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广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4〕30号)
白云区分局、花都区分局、增城区分局:
你分局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关于上报广州市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白云段)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云报〔2023〕134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关于上报广州市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花都段)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花报〔2023〕265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上报广州市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增城段)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增报〔2023〕312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市上报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白云段)土地征收的请示》(云府请〔2023〕30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花都段)土地征收的请示》(云府请〔2023〕3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花都段)土地征收的请示》(花府字〔2023〕3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白云段)土地征收的请示》(花府字〔2023〕37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增城段)土地征收的请示》(增府报〔2023〕56号);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广州段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6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广州段)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二)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登记和协议等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和开展批后实施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督促用地单位和属地镇街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计核减0.3596公顷,花都区核减0.0575公顷,其中区间桥梁用地0.0575公顷;增城区核减0.3021公顷,其中区间桥梁用地0.3021公顷),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粤征审〔2023〕132号、粤征审〔2023〕135号、粤征审〔2023〕138号、粤征审〔2023〕139号、粤征审〔2023〕140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缴交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不需再安排留用地。
四、请白云区分局、花都区分局进行批后实施审查后积极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备案;请增城区分局进行批后实施审查后积极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广州段)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信息公开)自然资源部关于广州新建(新建)至汕尾铁路项目广州段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