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增府征〔2019〕1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6-05 08:1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1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19〕73号),同意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谷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7.357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谷元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0.527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5271公顷(其中园地0.463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32公顷)。

麻车村谷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0.1418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1418公顷(其中园地0.1418公顷)。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6.6886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6.6714公顷(其中耕地0.1437公顷、园地3.3773公顷、林地0.7650公顷、养殖水面0.839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5463公顷),建设用地0.017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527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万元)
园地 0.4639 33.95 15.7494 24.25 11.2496 26.999
其他农用地 0.0632 33.95 2.1456 24.25 1.5326 3.6782
(不含养殖水面)
汇总 0.5271 30.6772万元
青苗补偿费16.6037万元,由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麻车村谷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418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万元)
园地 0.1418 33.95 4.8141 24.25 3.4387 8.2528
汇总 0.1418 8.2528万元
青苗补偿费4.4667万元,由石滩镇麻车村谷元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6.6886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万元)
耕地 水浇地 0.1437 47.25 6.7898 28.35 4.0739 10.8637
园地 3.3773 33.95 114.659 24.25 81.8995 196.559
林地 0.765 16.73 12.7985 11.95 9.1418 21.9403
养殖水面 0.8391 55.44 46.5197 23.1 19.3832 65.9029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1.5463 33.95 52.4969 24.25 37.4978 89.9947
建设用地 0.0172 47.25 0.8127 0 0 0.8127
汇总 6.6886 386.0731万元
青苗补偿费210.6909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50.1645万元。由麻车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谷元经济合作社

20196 5日至2019619

 

石滩镇国土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 82922797

2019620日至201962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5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增府征〔2019〕12号.ra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