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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增府征〔2019〕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5-20 03:16:3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13号),同意增城区新塘镇瓜岭村、巷口村、上岭村、长巷村经济联合社属下共有的1.889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瓜岭村、巷口村、上岭村、长巷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瓜岭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4245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4245公顷(其中园地0.0484公顷、养殖水面1.29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34公顷)。

巷口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658公顷,其地类为建设用地0.1658公顷。

上岭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2471公顷,其地类为建设用地0.241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57公顷。

长巷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517公顷,其地类为建设用地0.051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瓜岭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4245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园地

0.0484

39.9000

1.9312

28.5000

1.3794

3.3106

养殖水面

1.2927

65.1600

84.2323

27.1500

35.0968

119.3291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834

39.9000

3.3277

28.5000

2.3769

5.7046

汇总

1.4245

128.3443(万元)

青苗补偿费64.1040万元,由瓜岭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巷口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658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建设用地

0.1658

55.5000

9.2019

-

-

9.2019

汇总

0.1658

9.2019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4870万元,由巷口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上岭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247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建设用地

0.2414

55.5000

13.3977

-

-

13.3977

未利用土地

0.0057

27.7500

0.1582

-

-

0.1582

汇总

0.2471

13.5559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7065万元,由上岭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长巷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51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建设用地

0.0517

55.5000

2.8694

-

-

2.8694

汇总

0.0517

2.8694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7755万元,由长巷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新塘镇瓜岭村、巷口村、上岭村、长巷村经济联合社

201956日至2019520

 

新塘镇国土所

联系人:王通

电话: 82775201

 

2019521日至201952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6日

 

征地公告附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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