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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7〕117号

来源:广州市增城分局 发布时间:2017-08-21 09:30:0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1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06号],同意将荔城街太平村下塱经济合作社和光明村岭背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8.468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太平村下塱经济联合社和光明村岭背塘经济合作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城街太平村下塱经济合作社8.4567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8.4092公顷(其中耕地0.1180公顷、园地7.2438公顷、林地0.3536公顷、其它农用地0.6938公顷),建设用地0.0474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

荔城街光明村岭背塘经济合作社0.0122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0122公顷(其中园地0.012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城街太平村下塱经济合作社8.4567公顷


青苗补偿费380.5515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868.1434万元由荔城街太平村下塱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荔城街光明村岭背塘经济合作社0.0122公顷


青苗补偿款0.5490万元,由荔城街光明村岭背塘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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