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补〔2022〕10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南府征补〔202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本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狮子洋通道工程项目(广州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大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中埠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隆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客家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马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村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维毓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鸭利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增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中埠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长莫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大井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大塘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里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莲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乌洲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经济联合社等,面积共170.5094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146.9537公顷(耕地31.9269公顷、园地46.0402公顷、林地4.7158公顷、其他农用地64.2708公顷),建设用地17.9144公顷,未利用地5.6413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土地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57.4477公顷(耕地35.7744公顷,园地48.5620公顷,林地5.8687公顷,其他农用地67.2426公顷),建设用地5.3143公顷,未利用地7.7474公顷。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共事业需要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15%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拟选址于地块外。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共7399.40万元,我区按平均每亩征地农用地区片价26.3万元/亩的11%计提。(详见附件2)
五、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冯先生,电话:020-39004984,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民生路213号;陈先生,电话:020-34912194,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北路1号;张先生,电话020-84970030,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麒麟安置区黄阁直1巷8栋首层商铺;卢先生,电话:020-34689783,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六、若本次拟征收土地中部分土地历史上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由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实施工作中做好衔接工作。
七、公告时间: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