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补〔2021〕28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南府征补〔202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南沙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万顷沙镇沙尾一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积共27.1744公顷,其中农用地25.6699公顷(耕地4.8654公顷、园地6.1089公顷、林地0.0080公顷、其他农用地14.6876公顷),建设用地1.3652公顷,未利用地0.139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需要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拟选址于地块外。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41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552.4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附件2)。
五、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公示期内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以及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及条款的书面意见书向我区反馈意见。
六、若本次拟征收土地中部分土地历史上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由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实施工作中做好衔接工作。
七、公告公示时间
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3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