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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花府征前公〔2023〕1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05-05 15:02:4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3〕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改造项目涉及“三地”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关于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改造项目涉及“三地”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经济联合社、六一经济合作社、白池塘经济合作社、新联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改造项目涉及“三地”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附件3)。

  三、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四、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狮岭镇联合经济联合社、六一经济合作社(共有),白池塘经济合作社,新联经济合作社,联合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4855公顷(7.2825亩),其中农用地0.4855公顷(7.2825亩),含耕地0.0570公顷(0.855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3年3月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不再由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3年3月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不再由政府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

  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3年3月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不再由政府支付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3年3月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不再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规定,

  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标准一次性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5.6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3年3月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不再由政府支付补偿,故不涉及补偿登记。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3 年5月26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西路1号国土大厦(联系人:何艳珊,联系电话:020-86932128)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改造项目涉及“三地”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改造项目涉及“三地”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3.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改造项目涉及“三地”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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