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的通知
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你区上报的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广州段)工程的建设项目,经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进行征地结案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粤征审﹝2017﹞016号)。
二、请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