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你局以《关于审批广州开发区2017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开国规报[2017]133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我委将其编为“广州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18〕7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人社审字〔2017〕1-007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被征地村中东区街刘村社区的留用地采取货币方式补偿,不需再安排留用地;其余留用地在广州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广州市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广州市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粤国土资(建)字〔2005〕290号、粤国土资(建)字〔2008〕85号、粤国土资(建)字〔2009〕464号、粤国土资(建)字〔2013〕1073号)中落实解决。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