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市审批权)的批复(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1〕22号)
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1〕22号
白云区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上报广州市白云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云报〔2020〕170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将你区大沥村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402公顷(耕地0.0335公顷、园地0.00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496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536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大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03790040),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局开发利用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备案。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附件下载:一书三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