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3〕6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开规划资源报〔2023〕50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穗南府报〔2023〕2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0.4895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鸭利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4895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0.4895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208395219)。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你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并留存记录。
六、请你区人民政府落实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穗南人社审字〔2022〕17号)。
七、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下载: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